文件有效)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时间: 2024-07-04浏览:

  (文件有效)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为加强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有序发展,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赣教规字〔2021〕13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监管服务,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下统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高校依照本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五条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高校应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依托学校学术专业委员会,定期研究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评审和监测。高校每年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六条省教育厅依托“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网址:,对本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组成。如相关专业目录发生修(制)定的,以最新目录为准。

  第八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开放大学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于每年7月31日前上报信息管理系统。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教育部。高校应对照教育部确定的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及时进行专业调整和申报。

  第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1.培养方案须按教育部相关要求,设定专业的学制、最短学习年限和最长学习年限;科学设定总学时学分数,合理安排集中面授、在线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学时数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2.教师队伍须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线上教学平台、图书资料和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要加强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规范教材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70%。

  第十一条各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第十二条各高校(含省外驻赣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按照分类办学相关要求,原则上普通本科院校高起专拟招生专业不予批准;

  (四)省外驻赣高校拟招生专业必须能填补江西省高等继续教育专业空缺,服务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原则上每所学校专业总数不超过10个。

  第十三条首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普通高校,可根据学校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条件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原则上开办专业不超过3个。申请院校根据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和规定,确定拟设置专业。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或学校学术专业委员会通过后上报。

  第十四条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学习形式统一名称为“非脱产”,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高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等,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教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统一通过成人高考入学,统一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统一最低修业年限,统一毕业证书。已注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和补充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因教育部本科、专科专业目录调整,部分有在籍学生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在教育部现行本科、专科专业目录内,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本科、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将这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科专业一次性自行调整为相应的本科、专科专业。不能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本科、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进行调整的,须停止招生。停止招生后,高校须按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继续做好在读学生的教学工作,直至完成学业。高校应对专业停招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妥善制定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二)省教育厅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系统提交教育部;

  第十八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拟定年度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高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设置目录外以及国控专业还需提供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信息管理系统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高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高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

  (三)省教育厅对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

  第十九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二)省教育厅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省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二)在江西省域内已备案设立校外教学点,并严格按照备案的名称、计划数进行专业设置;

  (三)首次在江西省域内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高校,当年申报专业数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一条高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由教育部对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专业审批并公布,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将充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全省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教育厅将视情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该校不得设置新专业。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赣教规字〔2021〕1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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