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时间: 2024-09-24浏览:

  庄卫星,男,1979年5月出生,时任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庄卫星、彭淑娟涉嫌内幕交易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21年上半年,高端通信产品交付及回款出现放缓。中天科技关注到行业风险,开始加紧向高端通信业务主要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隋某力及相关方催款,但多次沟通仍无实质进展。

  7月5日,中天科技专题讨论高端通信业务近况,确定业务存在风险,准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开始准备报案材料。

  7月8日,中天科技董事长薛某萍、副董事长薛某、监事长薛某根、董事会秘书杨某云向如东县汇报高端通信业务风险,如东县立即向南通市报告。当天,薛某根、南通江东电科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俊到如东县公安局以隋某力涉嫌合同诈骗正式报案,并提交了报案书。

  其后,中天科技开始准备公告事宜,决定以与隋某力约定的最后回款日为公告时点,并继续尝试与隋某力沟通。

  7月2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中天科技向核心管理层、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子公司负责人说明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请相关人员在风险事项公告后,做好与主管部门、银行、客户、供应商的说明工作,提示所有参会人员公告披露前控制知情范围,不可操作公司股票或指导他人公司操作股票,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

  7月21日下午股市收盘后,薛某萍、薛某根、中天科技财务总监高某时、杨某云向南通市方面汇报风险事项,请求指导和帮助,由如东县政府成立专班处理应对相关问题。

  中天科技重大风险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晚公告时止。

  管某星作为中天科技董事长秘书、法务经理负责起草报案材料,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8日。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新能源产业集团总裁助理刘某君、中天科技总工程师兼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谢某鸿,均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参加了中天科技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

  庄卫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以下联络接触:一是与管某星在2021年7月13日11:29和11:32有两次通话联系;二是与刘某君通线日上午卖出“中天科技”前,二人共通线的一次通话发生在刘某君参加公司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并知悉内幕信息之后;三是2021年7月20日下午,庄卫星与刘某君等人开会期间,刘某君接到通知去参加公司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并知悉内幕信息,之后刘某君返回又与庄卫星等人见面。

  “庄卫星”账户于2010年10月25日开立于海通证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庄卫星、彭淑娟为共同生活的夫妻,二人经常讨论股票交易情况。二人共同参与决策,并由彭淑娟使用家中台式电脑,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操作“庄卫星”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中天科技”86,000股,卖出成交金额876,560元,避损金额235,501.49元。

  2021年7月21日卖出“中天科技”所得资金875,227.58元(扣除税费),其中600,000元银证转出后转入庄卫星其他证券账户、汇入彭淑娟银行账户及用于消费支出,其余资金留存账户中用于交易其他股票。

  庄卫星、彭淑娟卖出“中天科技”行为与平时交易惯明显不同,存在突击卖出、交易量明显放大等特征,卖出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卖出股票时间与其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间基本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庄卫星、彭淑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庄卫星、彭淑娟违法所得235,501.49元,并对二人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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