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八大困境别假装看不见
“对妇女、儿童保护的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真实体现。对的保护,是我们的底线保护。”
刚刚过去的妇女节,让人感叹社会风气似乎真的发生了变化。少了把圈钱写在脸上的营销,多了对性别问题现状的探讨,以及正视女性需求的呼吁。但这就足够了吗?
我们搜集了过去在各种热搜榜里的标签、事件。就业歧视、婚姻生育、女性安全、网络暴力、家暴案件、性别文化、性教育、妇儿买卖,带着这八个方面的议题与公共事件,采访了陈碧。
陈碧长期参与公共写作,在各种媒体专栏撰文普法。她谈论过的议题,几乎涵盖了上述的所有方面。
她的编辑称她为“法制组的黄药师”——她很少释讲复杂的法理,也几乎不炫耀专业术语,而擅长用法的一条线,穿起古今中外的案件。
希望这些具体的武器,能帮助你保护生活方方面面的自由。希望这份武器,被更多女性看见,并且学习使用。
新周刊:类似#女性求职性别歧视:HR盘问婚恋情况#这样的热搜,好像隔三差五就会出现一次。感觉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没有被企业完全贯彻执行?有人甚至说“感觉障碍比帮助更大”。在面试、就职时遭遇的性别歧视,个人应该怎么办呢?
陈碧:企业在你入职的时候,问你结婚了吗、生了几个孩子、打不打算要二孩这些问题,是考虑到保护它的自由经济。法律给了你这些自由,企业必须提供这些婚假产假,它就会评估。
我们看实际案例,可以说一些规避隐性歧视的办法。就职时像学历、专业资质等问题,我们可能无法拒绝回答。但是婚育问题是可以的,因为它不涉及用工的职业要求。潜在的风险就是你说“我不回答”,可能会莫名地被拒。
在很多司法判例里,法律已经给了女性“瞎说”的权利。你可以说我不结婚,我没有打算生二孩,你可以选择对你有利的回答。即便并不符合你的真实想法,(法律)都支持你的。这也不算违背了你的义务,因为他本来就没有权利了解这些信息。
假如公司在协议里要求入职几年之内不能生孩子,我们怎么办?其实女性劳动者是可以签的,签完了你不用执行,因为这是一个无效条款。未来它不会约束你,反而会保护你,只管去捍卫劳动者的权利就行了。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说了,雇主如果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者限制了对方的合法权利,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职场上的隐性歧视,三五年很难消除,我们不可能等到彻底平等再去找工作。所以,希望年轻女性找工作时,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我可以拒绝回答,说对自己有利的答案也是一种选择,立马改变现状很难,但让现状变得对我们有利,是可以做到的。
新周刊:保护弱者与保护资本(市场自由),似乎是长久以来解不开的矛盾,应该怎么改变?有哪些工具可以帮助消除歧视?
我个人觉得,资本自由、市场自由、自由经济和保护劳动者及弱者,其实它们的底层是相通的。资本、市场要自由,底层逻辑还是建立在对人的尊重上,只有把人的主体性激发,才会有自由经济。这也是哈耶克一派的基本理念。
现在为什么会有这种割裂和对立?实际上双方都被误解了。自由经济被伤害,不是因为过度保护劳动者,而是因为法律没有充分保护权利主体。
对于企业来说,它的产权没有被充分保护。劳动者也觉得好像被剥削了,说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没有完全被保护。两者之间是应该去寻找底线的,现在还远远没有到这个阶段。
企业和劳动者应该一起寻找法制的框架,让我们的权利都能得到基本的保护,再来看怎么协调。
新周刊:2019年有一个讨论,全州女子未婚生育被罚了逾9万块社会抚养费,如今婚姻与生育解绑了,她们的处境有变化吗?
陈碧:以前所谓超过计划指标的生育,都是违法的。当时普遍认为,计划外生育的孩子会耗掉社会资源(例如教育等),所以,行政机关要征收一个社会抚养费。张艺谋超生后,就付了巨额的社会抚养费。
鼓励三孩的政策出来以后,已经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已经执行的,就予以维持;已经做了征收决定,还没执行的,就不执行了;还没开始采取任何措施的,就不征收了,也不处理了。
陈碧:有一些地方,也许还有决定征收但还没执行,或者在强制执行期,当事人被列为失信人的情况。因为各地效率不同,可能还没来得及把这部分全部梳理完。
其实这两年,最高检也在检查、监督各地整理这种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把人尽快从失信名单里移出来。有些案件不用执行了,当事人也不用再去申诉了。
陈碧:生育和结婚登记之间,它不再有前置关系。以前必须先结婚登记,再去办生育登记,才能够上户口,享受生育险、减税等优待政策。
现在生育没有前置条件了,可能会出现更多家庭的形式,女性就有更多的自主性。原来为了生育,是要走进婚姻的,现在你有权利分开,不是说大家都这么干,但至少有一部分人有选择了。
新周刊:这几年很多人关注婚内、熟人性侵、利用职务身份优势的性侵、职场性骚扰等女性安全问题,目前我们的法律实践有哪些要完善的地方?
陈碧:我们证实性侵、性骚扰,还没有完全达到国际公约反对歧视女性的要求。女性的不同意还需要通过身体的反抗,通过证据链表现出来。
我来举一个例子,如果你跟异性发生被强迫的性行为,事后说他了你,按照我们现在的证明逻辑,你应该当时神色就不正常。你有很多机会可以呼救,可以报警,为什么没有?假如被害人没有做这些事情,就可能得到对她不利的结果。
比如,我挽着某个男人的胳膊一起进了宾馆,我们俩有说有笑的,还睡了一晚上,第二天早晨我还送他,后续没有举报,第三天我才报警说他强迫了我。
但站在女性视角的话,就会知道女性内心当时的犹豫和害怕。她可能因为对方位高权重而不敢轻举妄动;可能当时被吓到了,事后和老公、闺蜜探讨后,才认为要揭露此事。可是现行法律设计时,并不是以这个视角。
从古老的证明标准——你要激烈反抗,否则就不意味着你不同意;发展到第二个层次——合理反抗;再发展到第三个层次——“No is no”;最后才是第四个层次,就是更尊重女性的 “Yes means yes”,女性要说“是”才表达同意,性行为才能往下进行。这就是女性性自主权的发展。
古老的罪,最开始保护的是社会秩序。后来它在意义上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从“保护所有权秩序”转变为“确保女人不是谁的附庸”,这个罪行,真正侵犯的是个体的性自主权,即有权决定我和谁发生性行为。
女性主义在不同的国家发展到不同的高度。“Yes means yes”这个理论,是在女性主义者的推动下,被刑法学界接受了,才逐渐在审判里面体现出来。我们可能还停留在第二、第三阶段。
新周刊:受害者目前需要证明自己的受侵害与不同意。在最坏的情况下,我们要怎么保留证据,保护自身的权益?
陈碧:成年以后和别人发生性行为,不管是男还是女,咱们都是自由的。但是在你拥有自由的状态中,如果遇到要表达不同意的情况,首先是要勇敢地说“不”,拒绝的信号要强一些。
在有不良预感之后,你可以马上给朋友发微信描述,比如感觉这个人很暴力,我有点害怕之类的。如果发生了不良后果,这一段描述也是很重要的证据。最好通过视频留痕,比如你是被人带进来的,有可能被酒吧、酒店的监控拍到。从我们处理案件的经历讲,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证据。像内裤、床单、血迹,能够留下对方证据的,尽量保存。
如果决定要报警,建议立刻以最快的速度报警,可以和酒店前台一起接待警察上门,跟警方一起取证。见证人也在,你住过的房间里的毛巾床单都在,就能减少证据被污染的情形。
如果早晨醒来你发现被性侵,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不要马上就去洗澡洗头,不然证据都洗没了。
如果本来就是熟人,对方也许会发微信安抚被害人。你可以把事情重述一下,说我很愤怒昨天发生的事情,也许就能把这个事件进行再确认。
新周刊:今年2月,又发生几起网暴事件,其中一起直接导致粉发女孩的去世。看到网友建议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如果有的话,它应该包含什么层面?平台需要承担一些什么义务?
陈碧:我个人想法,反网暴法出台可能比较困难。它不像《反家庭暴力法》,有妇女权益作为依托,这是妇联很重要的工作。可网暴被害人到底是谁,他们很难体现成一个主体,被保护的权益到底怎么凝聚,哪一个社会组织能够牵头完成?我觉得很困难。
网暴不是法律专业术语,它体现为很多种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它相关的规定穿插在好多部法律里面,它涉及的行为,《民法典》也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管,严重一点,《刑法》也管。
现在的法律法规,基本可以覆盖网暴具体行为,转发谩骂、造谣诽谤、暴露个人信息隐私、披露电话让大家去打等。
如果能出台一个规定给平台增加义务,法律关系仍然交给各部门去梳理,靠《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刑法》等去执行,可能会更实际一点。
新周刊:许多网络暴力事件里,平台的角色是部分真空的,但它们的角色有点暧昧,因为平台也许会因为流量而获利。有没有办法建立哪些规则,来厘清平台责任?比如当有人出言不逊时,平台应该提醒他已经触犯了哪些法律。
陈碧:部分平台是有设计这些功能的。可加大了平台责任之后,也许这种事件仍然会发生。比如说粉色头发女孩这个事情,我个人觉得平全评估不到这会形成一个网暴事件,很难预防。
但平台是存在惰性的,它其实需要承担强制义务,如果有人向它举报说被网暴了,它必须立刻删除网暴信息。如果它不立刻删除,而受害人能展示联系过平台的证据,它是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
法律更多考虑到的是,能给受害人提供什么帮助。如果自己碰上了网暴,一定要迅速向平台求助,要求视频下架。要是客服无法解决,就把对方工号要到,再继续打电话投诉,有好多成功的案例都是这样解决的。平台有给你下架的义务,再不济可以把平台一起告了。
陈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其实是较低的,比如说你前男友一天给你发20条骚扰短信,都在骂脏话,你给法官看这部分证据,都很可能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只要家暴发生的可能性比没发生的可能性大,大概超过50%,证明他人对你进行了骚扰,对你有现实的威胁,就可以要求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对方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可以判三年。不少家暴案件就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新周刊:在好多情况下,家暴相关案例都是先由民事起诉,可能会出现判决偏轻的情况。有人建议,要对家暴进行更细致的量刑标准,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陈碧:家暴跟网暴一样,它不是个法律术语,如果因为受到殴打想离婚的话,是要在民事案件的范畴内来解决的。
如果想证明对方对你的侵害已经超出《民事诉讼法》了,就可以走刑事途径、发起公诉了。你需要增加其他的证据,证明对方对你已经形成了虐待或者故意伤害等,法律会按照各自的规则做量刑的处理。
很多时候为什么判得轻?因为他已经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没准又下跪,又道歉,加上家里人一劝说,施暴者就获得谅解,这往往都是判决里“量刑从轻”很重要的原因。从法官的角度,如果家庭还要维系的话,从重量刑其实对家庭稳定是不利的。
也看当事人的意愿,要不要继续一起生活。如果受害人坚决不谅解的,量刑不会很轻的。
新周刊:当事人的决定,也可能会受到所谓“家文化”的影响,要维护家庭和谐关系。在法律上是说得通的,但可能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没有被很好地保护。
陈碧:对,逃走的权利是给你了,就看我们的女性是否成长到能够掌握、利用好这个权利,我们能做的,尤其是法律界能做的,就是把权利给你,放在这里,什么时候人类能够去触碰工具,她就有可能获得解放。
我觉得法律能够给人类的解放、给妇女的解放也是这样。一是我给你“武器”,另外也要靠当事人自己的觉醒。
我觉得很多人出于善意,觉得受害者好惨,必须要把她从不幸的生活和婚姻里面救出来。但我个人觉得,这也是一种强者的逻辑。非要把人家给强行拯救出来,她有可能会陷入到另外一种难以应付的情形里。
其实就像女性主义所说的那样,要让弱者也能够得到尊重,对吧?但我要给她这种可能性,我不能让她绝望了,以后想求救、想逃走也没有机会,现在这种求救和机会是有的。
你成长到哪一步,你决定什么样的生活,我更希望说法律不要有强者的逻辑,法律只是给她一个机会,让她想拯救自己、想要逃跑的时候,拿起“武器”就行了。
新周刊:在整个公检法系统,我们要怎么做性别尊重、性别平等的教育?比如拉姆案,如果懂得先对受害者执行保护,可能就不会发生后面的惨剧了。
陈碧:公检法其实都有一个职能,就是进行法制教育。派出所也会做这个工作,但更偏重于教群众如何正当地维护个人权利、不要违法犯罪等。
你提到的性别尊重的教育,是建立在普法基础之上的教育。它目前只能够满足最低要求,道德的最低要求就是法治。
如果做普法教育的话,法律和道德之间它是有一个很大的落差的。而很多时候,尊重女性其实是出于道德的约束。善待女性、两性和睦相处这些观念的普及,我认为更多是靠社会风气来推动。
但拉姆案中的家暴行为,不仅是家庭矛盾的程度,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拉姆是在跟一个对生命极不尊重且有杀人可能性的人在一起,现实危险性已经存在了,但没有被识别出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后就酿成了故意杀人的惨剧。这种夫妻之间、配偶之间的杀人案件,其实每年都在发生,是很触目惊心的。
新周刊:我们都知道性教育的普及对儿童保护非常重要,但有家长会担心过早进行性教育,也许会导致儿童性早熟。对此我们该怎么处理?
陈碧:我觉得儿童性教育,绝对不能只是解释性器官怎么发育,以及性行为如何发生。而是要让孩子明白,自己是身体的主人。
我们做了这么多年的犯罪研究,其实能从被告人、受害人身上看到,他们童年时可能缺少了一个基本教育,没有形成对人和人之间界限的认知,这个可能是我们的性教育应该抓的重点。
在小时候,你得告诉她你的身体是由你做主的,不能让别人侵犯的,不能让人家碰你的哪些部位。一旦她建立了这种身体的界限感,很多事情她就明白了。
知道了这一点以后,才能够理解“别人的身体也是别人做主的”。我要跟谁发生性关系,得双方同意之后才可以发生,能够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如果她能理解这一点,有人侵犯她的时候,她就会勇敢地拒绝或者呼救。
如果没有建立自己身体的界限感,就会觉得可以侵犯别人,别人侵犯了你也觉得无所谓。小时候家长如果没有做这种教育,或者动不动就进行家暴,将来孩子也许会学到这些东西。
拉姆案里的凶手,也是在家暴的环境里长大的。没有人告诉他,身体是要被尊重的,你的感觉是要被尊重的。
新周刊:去年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妇女和儿童买卖的刑罚。这些年,相关法规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陈碧:最早是收买妇女儿童的人不罚。后来发展到在修正案里规定,收买也必罚。但是处罚还是比较轻,量刑最高刑才3年。假设(拐卖发生)5年之后,过了追诉时效,只要我没有再犯新罪,你就不能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当年为什么这么宽松?一是因为我们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是以打击拐卖为中心的,拐卖量刑很重,可以最高达到死刑,收买明显就要轻很多。二是为了鼓励买卖妇女儿童的这些家庭,能够积极地把孩子、女人给放回来,防止他们为了阻止营救,做出伤害妇女和儿童的事情。
这样一来,导致实践中出现什么情况?有时被发现的时候,已经过了好几年,都成既成事实了,人和人相处,孩子可能养了几年了,也许已经建立了比较好的感情,被拐卖的女性可能被迫结婚,连孩子也生了。她会考虑:如果离开这里,还能再回哪里?会不会还不如在这儿的生活?她们有时也会选择留在原地继续生活。
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会考虑到维护家庭稳定的必要性。受害人如果出面谅解,有可能就缓刑了,处罚看起来就很轻。收买的人大部分最后都是判几个月,缓刑的也不少。
我觉得现在的情况已经变化了,包括经过去年的讨论之后,人人都知道拐卖妇女是罪大恶极,收买也绝对是不能原谅的。而且基层的执法力量也更强了。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是不是可以考虑调整?最高刑罚只有3年,实在是太不匹配了。
女性有的时候没有行使选择的自由,其实也是身不由己。但是我们能做的,是尽量把选择权给到女性,同时慢慢地去改变社会,使得她们不要处在一种有选择,却无力选择的环境。
新周刊:你在书里写,“对妇女儿童保护的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真实的体现”,怎么理解这句话?
陈碧:我们说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的程度是什么?不是大多数人享受到了多大的幸福,而是这些弱者、,那些可能我们看不到的人,他们享受到了什么样的权利。
女性因为有子宫而被赋予了生育的价值;只要改个姓,孩子就能被赋予繁衍血缘的价值。她们会沦为被拐卖的对象,本质上是因为他们都没有被当成活生生的人来对待,只是被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法律和机构对他们的保护,才是一个国家及一个社会文明的象征。他们的权益,需要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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