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牌子推动“超充之城”规范发展 深圳公布新
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推广应用深圳
记者从《指引》中获悉,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对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以及“一杯咖啡、满电出发”(国作登字-2024-F-00048929)“深圳超充”(国作登字-2024-F-00048930)“深圳快充”(国作登字-2024-F-00048931)等相应品牌和衍生品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完整知识产权,且受法律保护。此次印发的《指引》明确了深圳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主体、建设标准、登记材料、授权使用等要求。
据了解,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以充电站为单位进行授权,每个充电站授权一次。使用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的充电站应对外公共开放,不得只对单一品牌汽车提供服务,不得对不同品牌汽车采取区别对待,且该充电站站址应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
使用主体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在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办理信息登记;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
《指引》还规定,使用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的充电站建设标准应满足《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规范 DB4403/T434—2024》要求。其中,使用“深圳超充”标识的充电站要求全站至少具备一套超充设备,超充设备单枪充电功率不小于480千瓦,且超充设备技术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超级充电设备分级评价规范 DB4403/T433—2024》要求。充电设施单枪充电功率均不小于120千瓦的公共充电站,可使用“深圳快充”标识。
使用主体通过在线登记的方式提交登记材料,各区发改部门对辖区内提交的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登记材料进行初核,市级发改部门对初核结果进行复核后,由系统直接给予授权。每个授权仅适用于所登记的充电站点,使用主体的其他站点未经授权不能使用,不得对深圳充电公共标识进行任意形式的修改。未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深圳充电公共标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他产品捆绑使用、销售。
深圳自去年6月29日启动“超充之城”建设以来,积极应用超充技术,推广超充设施,快速布局超充站点建设。去年10月又对外公布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统一形象设计》,当中包括“深圳超充”“深圳快充”“一杯咖啡,满电出发”等品牌标识及宣传语。并对相关品牌标识在户外立牌、停车场内分叉口导识、辅路入口指引牌、悬挂灯箱指引、立柱广告牌、双向停车棚、露天超充桩背景、充电站综合服务设施、建筑体,以及在文化衫、手提袋、帽子、徽章、杯子等品牌衍生产品上的使用形式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截至今年5月17日,深圳累计建成超充站378座,分布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公交场站、产业园区等,构建了一张遍布全城的超充服务网络,统一标识的充电站点被越来越多的新能源车主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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