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句“B站能睡小姐姐我睡了四个”脉脉被B站告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1.淘友公司赔偿宽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6 053元);
宽娱公司发现,在脉脉网及脉脉App下设的“脉脉职言”板块,名为“衡山弟子”的用户发布了要求比较B站算法和平安科技上海算法职位的帖子,名为“哔哩哔哩员工”的帐号评论称“B站,能睡小姐姐。我睡了四个”(以下简称涉案评论),该评论被列为热门评论,吸引了其他脉脉用户的评论和回复,同时引发了其他网络平台的转发和引用。
淘友公司在脉脉平台上利用虚假用户发布、传播虚假不良言论,公然诋毁、侮辱B站,有违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损害宽娱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淘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宽娱公司的知名网站名称作为虚假帐号的用户名,使用宽娱公司知名的商标作为头像并加V认证,使网友误以为该用户是宽娱公司的员工,导致用户混淆误认,淘友公司的行为系利用宽娱公司已有的知名度,提高其平台言论的可信赖度,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属于擅自使用宽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名称及标识的混淆行为。故诉至。
1.宽娱公司与淘友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淘友公司的经营领域为职场招聘,相关App在应用商店的分类属于商务;宽娱公司的经营领域为视频,相关App在应用商店的分类为娱乐,不能因双方均属于互联网行业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2.涉案评论是用户自行发布的,属于个人行为,淘友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未对涉案评论进行编辑加工,没有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淘友公司在脉脉平台上公示了违规内容及行为的处理流程,并有畅通的侵权投诉渠道,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宽娱公司未对涉案评论进行投诉,而淘友公司在宽娱公司未向其投诉的情况下就将涉案评论删除,涉案评论存在时间较短,淘友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及责任。
4.宽娱公司主张淘友公司利用虚假用户发布诋毁评论并列为热门评论,均为宽娱公司的主观猜测,没有事实依据。
5.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涉案评论不是对宽娱公司产品和企业的评价,不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淘友公司也不会因此获得竞争优势,故宽娱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淘友公司不同意宽娱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9日17时03分至17时27分,宽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华为手机,在“动态”搜索“实求比较。。b站”并点击搜索结果,显示名为“衡山弟子”的帐号于2019年3月28日15时59分在“脉脉职言”版块发布了“实求比较。。b站算法和平安科技上海算法 我知道两个都挺普通但谁让我菜。。平安应该会有实留用机会,不知道选哪边好?再过几个月要秋招了。。谢谢各位指点”的帖子(以下简称涉案帖子),帖子下方相关公司列有“平安科技”“BILIBILI”,该帖子下方列有“热门评论”和“所有评论”两个部分,涉案评论被列为“热门评论”,并置于“所有评论”上方,“所有评论”有20个评论,第一条即为涉案评论。涉案评论共有16个点赞,该帐号名为“哔哩哔哩员工”,头像包含及图形,并有加“V”认证。其他评论中有多条回复围绕涉案评论展开讨论。
1.淘友公司利用伪造、虚假注册的“哔哩哔哩员工”帐号发表涉案评论,该评论属于低俗、损害宽娱公司企业信誉及声誉的不实言论,构成商业诋毁,且淘友公司将涉案评论列为热门评论,以此制造话题热点,吸引大量网友关注,用以获得用户注册、广告投放,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及第二条规制之行为。
2.淘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宽娱公司的知名网站名称(哔哩哔哩)作为用户名称,并将涉案商标作为帐号头像,并加V认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帐号系宽娱公司真实员工,提高其涉案评论的可信赖度,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友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
淘友公司表示,涉案评论是脉脉用户“哔哩哔哩员工”于2019年3月28日自行发布的,脉脉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未对涉案评论进行编辑加工,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淘友公司在未收到宽娱公司投诉前,因其采用“人审”加上“机审”的审核机制及自查机制,发现涉案评论有一定风险,于2019年3月29日18时11分43秒即删除了涉案评论。
关于宽娱公司主张涉案行为造成的影响为证明涉案评论被其他网站转发和引用,引发了不良影响,宽娱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3月29日18:42,名为“肝田以藏”的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包含涉案帖子及涉案评论内容,该微博被转发630次、评论2次、点赞143次;
3月29日20:27,名为“逸国文化日常推送”的微博用户转发了“肝田以藏”的上述微博,并被转发545次、评论42次、点赞72次;
4月1日01:00,名为“小编的那点事”的微博用户亦发布了包含涉案帖子及涉案评论内容,该微博被转发1次、评论2次、点赞4次。
2.(2019)沪东证经字第4264号公证载:2019年4月2日,在百度网(网址为.com)搜索“B站 睡小姐姐 交流社区汇总”,点击搜索结果“ApacheCN交流社区热点汇总2019.
3”进入豆瓣网,名为“龙”的豆瓣用户于2019年3月30日发布的该汇总,点击该汇总中的相关链接,跳转至ApacheCN论坛,显示名为“片刻”的用户三天前发布了该帖子,帖子内容为包含涉案帖子及涉案评论内容,有127浏览量及1个回复。
3.(2019)沪东证经字第4135号公证载:2019年3月30日,使用公证处的iPhone手机下载并安装“雪球股票”App,在首页搜索“宇智波多助”并进入该用户的主页,该用户于3月29日亦发布了包含涉案帖子及涉案评论内容,并配文“这就是我去B站直播的原因”,用户“Crown染”回复称“睿智到什么程度才能信这个?我说谷歌能睡一百多个你信吗?”
此外,宽娱公司还针对雪球股票App安卓版及雪球网站(网址为www.xueqiu.com)的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淘友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宽娱公司未对涉案评论进行投诉,且淘友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评论,其他平台的转载行为与淘友公司无关,且无法证明转载行为给宽娱公司造成的损失。此外,淘友公司认为,雪球平台中“这就是我去B站直播的原因…”的评论可以证明相关评论不仅不会给宽娱公司造成损失,反而有利于招聘;“睿智到什么程度才能信这个?我说谷歌能睡一百多个你信吗?”的评论也说明涉案评论不足以给公众造成误导,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宽娱公司另主张脉脉平台通过会员收费和广告投放等方式获得商业利益,并提交了相关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脉脉平台需要不断提升、保持话题度和热度,以吸引更多的用户注册成为会员以及更多广告投放。淘友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涉案评论发布在职言版块,该版块没有广告投放行为,故涉案评论不会给其带来广告收入,更不会带来不正当的利益。
第一,淘友公司主张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但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交相关用户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应结合如下四个方面认定被告是否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一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二是被告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三是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四是其他因素。但本案中,淘友公司并未提交任何与用户相关的信息,无法证明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本院亦无法据此认定其在本案中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第二,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证据显示,涉案帐号“哔哩哔哩员工”有加V认证,淘友公司认可该认证系职业认证。而根据其提交的第7124号公证书及其庭审陈述,脉脉平台存在实名认证和职业认证两种模式,实名认证系用户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而用户如进行职业认证,可采用公司邮件认证、提交名片、在职证明或工牌的方式进行。可见如涉案评论确系用户发布,淘友公司至少应掌握该用户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其他与职业认证相关的信息,其属于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上述用户信息,可以推定宽娱公司主张涉案评论系淘友公司发布之主张成立。
第三,如确系淘友公司所述,涉案评论为用户发布,其未参与涉案行为或进行教唆、帮助,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淘友公司作为用户信息的持有人,理应向本院提供,用以证明其系信息存储空间,可因此免责,但在本院向其反复释明的情况下,其仍拒不提供该用户信息,有违常理。同时,在本院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淘友公司亦明确表示其清楚并愿意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淘友公司应当对其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用户信息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淘友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加之其经营的网站亦无任何信息足以证明涉案评论系其他用户发布,本院依法认定涉案评论系淘友公司发布。
第四,如本院在淘友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违反证据规则认定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淘友公司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可就此免责,则将导致宽娱公司因涉案评论可能造成的损失无任何法律救济渠道,亦不利于规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背此类规则制定之目的。长此以往,可能导致一些网站经营者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为名,借助用户发布之名义随意直接实施侵害他人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导致他人利益受损。
综上,鉴于淘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但拒不提供该用户信息,故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认定淘友公司发布涉案评论,应承担涉案评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脉脉网(网址为www.maimai.cn)和脉脉App职言版块置顶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就涉案商业诋毁行为为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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