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再遇困境:连年亏损叠加证券虚假陈述

时间: 2024-10-20浏览:

  丹化科技,这家近年来持续面临经营挑战的公司,近日又遭遇了新的麻烦。8月13日晚,丹化科技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近日收到的南京市中级人民转来的《民事起诉书》和《上市公司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原告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吉林丰成顺”)认为丹化科技在2015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因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1.33亿元。目前,此案正处于庭前调解阶段。

  根据公告内容,这起诉讼的根源在于丹化科技2015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回顾2016年9月3日,丹化科技发布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情况报告书》,宣布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募集资金总额达到17.8亿元。其中,5.5亿元被用于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而6.5亿元则用于购买金煤控股、上海银裕持有的通辽金煤16.99%的股权。

  对于此次募投项目,丹化科技在当时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表示,煤制乙二醇生产装置的扩能技改不仅能够扩大产能、提升规模效益,进一步推动煤制乙二醇的产业化,而且还能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节能降耗。同时,购买通辽金煤的股权也能提升对通辽金煤的控股比例,有利于提高通辽金煤的决策效率,推进煤制乙二醇的扩能技改和产业化进程。

  吉林丰成顺作为投资者,参与了丹化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2016年8月,吉林丰成顺以7.48元/股的价格认购了2990.36万股,共支付认购款2.24亿元,成为丹化科技的股东。

  然而,吉林丰成顺现在声称,丹化科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的事实。具体来说,吉林丰成顺指出,《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中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股权定价缺少必要的分析和说明,如“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同时未对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充分披露,这违反了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

  此外,吉林丰成顺还指出,《可行性报告》《收购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和《发行预案(修订)》在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股权价值进行定价时,虽然采用了收益现值法,但却未披露关键的评估假设前提、相关参数的合理性以及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说明,这也违反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更为严重的是,吉林丰成顺认为,《发行预案(修订)》中关于“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的建设期、项目进展情况、技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以及项目效益测算等方面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同时,丹化科技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对“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披露也不符合规定要求。

  甚至,在《关于审查反馈意见的回复》中,丹化科技对“通辽金煤预测期收入确定依据”作出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产量预计”的预测信息,也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这些预测所依据的假设明显不合理,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面对吉林丰成顺的指控,丹化科技表示,公司2015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聘请了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并且该项目也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通过。公司于2016年9月完成了发行,募集资金也在2018年底前全部使用完毕。经过公司自查,公司认为2015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也未因该项目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分或处罚。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丹化科技近年来整体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挑战。根据丹化科技2024年一季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吉林丰成顺仍持有1490.32万股丹化科技股份,持股比例为1.47%。但公司的负债总额高达7.91亿元,其中流动负债为7.37亿元,负债规模相当庞大。同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整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分别为1.81亿元、-4559.42万元、-9416.95万元及-4865.86万元,现金流状况较为紧张。

  在如此重压之下,丹化科技近年来的经营业绩也持续亏损。根据业绩预告显示,丹化科技2024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预计亏损1.12亿元。公司表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乙二醇和草酸的产销情况基本正常,但公司经营仍面临困难,主要原因为产品价格仍处于低位。

  除了经营业绩不佳外,丹化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问题。就在今年5月,上交所对丹化科技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成国俊和时任财务负责人蒋勇飞予以了监管警示。经查明,因丹化科技连续多年亏损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融资贷款,自2023年8月起公司原控股股东、现第二大股东丹化集团累计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51亿元。然而公司却未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直至2024年4月2日才召开董事会对已发生的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并披露相关公告。

  上交所指出,公司接受关联人的财务资助且年化利率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却未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这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因此上交所要求丹化科技及其董监高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水平。

  综上所述,丹化科技目前正面临着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困境以及连年亏损的经营压力。公司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当前的挑战,并加强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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