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出台10条措施关心关爱劳动模范!2024-10-

时间: 2024-10-27浏览: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全社会学的楷模。为弘扬“大爱三明”精神,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劳模、关爱劳模的社会风尚,鼓励全市各级劳模在推进三明“一区六城”建设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制定本措施。

  每年“五一”“元旦”“春节”期间,对我市各级劳模开展集中走访慰问,及时掌握并帮助解决劳模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做到重大节日必访、突发困难必访、思想波动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劳模身故时,由所在地工会安排慰问,并按照全国劳模2000元、其他劳模1000元标准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慰问金。

  省(部)级以上劳模,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入学时,由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其子女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职高)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符合助学条件和标准的,由各级工会予以助学帮扶。

  市级以上劳模在三明沙县机场候机,可免费享受头等舱休息室服务;省(部)级以上劳模凭劳模证到三明市内的国有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门票全免优惠,民营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首道门票5折优惠。

  安排我市在职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期分批参加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疗休养活动;市总工会每年100名以上市级劳模开展疗休养,每3年实现劳模疗休养全覆盖;县(市、区)工会每年制定计划开展县级以上劳模疗休养活动。

  对患大病、重病住院等医疗费用支出较大,以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我市各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帮扶,按全国劳模每年每名最高5万元、省(部)级劳模每年每名最高3万元、市级劳模每年每名最高1万元的帮扶金予以补助。

  市级以上劳模由劳模所在单位办理劳模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确保劳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领取每月100元补充养老保险。经确认纳入省(部)级以上劳模管理,并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我市劳模,按全国劳模每人每月3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200元发放退休劳模荣誉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对省(部)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属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可给予80%的医疗补助,补助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在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及新媒体开辟专题专栏,播放我市各类劳模专题片,报道我市劳模先进事迹,每年宣传报道劳模20人次以上。每年5月举办“劳模宣传月”活动,以开展市级以上劳模报告会、座谈会,劳模宣讲进企业进校园等方式营造全市学劳模、宣传劳模的浓厚氛围。

  拓展我市各级劳模培养教育渠道,每年举办10场劳模专题读书班、100名劳模参观考察、为1000名以上职工开展劳模宣传宣讲,引导劳模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支持我市各级劳模发挥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每年在全市命名5个以上市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给予每个1万元经费补助,促进转化创新成果200项以上。鼓励我市各级劳模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帮助100名以上劳模与职工结成师徒对子,带动创新人才培养。

  以上措施自文件下发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措施中的补助、奖励条款与和省、市已出台政策有不一致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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