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第一章(第二节)科翔
一个的学校,包括从小学到大学的各级公、私立学校,构成这个的学校教育系统。
小学教育亦称初等教育,一般是指基础的学校教育或早期的学校教育。接受这种教育的,通常是从六七岁至十一二岁的少年儿童。
学校教育出现之后,小学教育也就应运而生。在我国,商周时期已经有了小学,小学教育已经比较发达,小学分布于国学和乡学之中。西周学校分为国学与乡学。两汉时期,政府在县以下设立小学。唐代学校教育制度比较发达。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小学,始于清末。1901年,清政府明令全国书院改为学堂,在省城的改为大学堂,在各府和直隶州的改为中学堂,在州县的改为小学堂。但当时还没形成正式的学制。清政府1904年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设立了初等小学堂,学制五年,入学对象为7岁儿童,同时规定其为义务教育,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实行义务教育。
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改小学堂为小学校,分为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小学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儿童6岁开始入学。这一学制后来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
新中国成立后,和政府对小学教育进行了改革,积极普及小学教育,小学教育发展的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1986年我国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开始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提出了尽快普及小学教育的目标。小学教育得到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基本普及了六年制的小学义务教育,20世纪末基本普及了九年制的初中义务教育。
在西方,现代小学的发展要比大学和中学晚得多。在文艺复兴以前,欧洲的许多存在着一类学校,叫行会学校和基尔特学校。主要是学本族语的读写、计算和宗教,这是欧洲城市最早的初等学校。这些教育机构可视为现代小学的前身。18世纪,美国颁布了初等学校普遍设立的法令。1830年,小学普及。到19世纪后半叶,英、德、法、美、日都先后通过了普及初等教育的义务教育法,小学由此得到了广泛发展。
2000年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人学率逐年提高。2002年,全国共有小学45. 69万,2000年以来,女童人学率98.53% ,男女性别差异为0.09,净入学率几乎相同,分别超过工业化2个和4个百分点,基本实现了小学男女生无差别入学。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强调推行免费义务教育,小学教育的普及与质量提高得到了根本保证。全国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从2000年96. 9%上升到2007年的99.7%。
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要提高整个教育事业的质量,必须从小学教育做起。小学教育的基础地位具体表现如下。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小学教育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第一阶段,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负有直接的重大责任。
在我国的学校教育体系中,小学教育属于基础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其基础性主要表现为:1. 为提高国民素质奠定基础。2. 小学教育为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3. 小学教育为儿童、少年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小学教育是一项规模宏大的教育奠基工程,除具有一般教育的特点外,还有它自身独具的基本特征。
小学教育的全民性,广义上是指小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人民,狭义上是指小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适龄儿童。为保证我国小学教育的全民性,特别对女童的教育、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教育给予特别的关心,采取了特殊政策;对于残疾儿童的教育也给予了特殊关注,专门加以保障。
小学教育面向全体适龄儿童,任何未成年的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肤色、语言、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智能及身体状况不允许的例外),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6—7岁),都必须接受小学教育。因此,小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中具有义务教育的性质。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与普及性。
义务教育是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这里的“义务”包括:(1)有设立学校以使人民享受教育的义务;(2)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学龄子女或被监护者就学的义务;(3)全社会有排除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受教育的种种不良影响和障碍的义务。
小学教育是向儿童实施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它是面对全体儿童传授普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其能力,培养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提高身心素质,为他们进一步深造创造条件。
小学阶段的教育在人的一生发展中起着重要的启蒙作用。(―)在身体素质方面的启蒙作用。(二)在学知识方面的启蒙作用。(三)在思想品德方面的启蒙作用。(四)心理素质方面的启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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