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3年第三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12月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谢保军先生(截至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39,927,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2%,)的《关于向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12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因此,鉴于公司股东提出的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其他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就增加议案后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3年12月22日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2023年12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披露。
上述议案4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8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同步公开披露。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线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未对表决权做明确具体的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对会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大华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与公司及关联方无关联关系,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应的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大华所在2022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净资产验证及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机构的报酬、调整服务范围或个别事项另作安排等事宜。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3次。
项目合伙人:姓名吕勇军,199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周永生,2019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王鑫,200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9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华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
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6日以当面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会议于2023年12月7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郭志宏先生、张建胜先生、杨晓勇先生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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