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车汽车之家索赔118万元 汽车之家诉易车不正当

时间: 2024-05-19浏览:

  6月15日,海淀法院网发布消息称,因认为企业名称“汽车之家”被“易车”软件擅自使用,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车之家公司”)将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仿冒行为、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8.3万元,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针对易车如何回应汽车之家的诉讼,北京商报记者联系易车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复。

  北京车之家公司诉称,自己为“汽车之家”网站平台以及移动应用软件“汽车之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为汽车之家公司在境内的运营主体。“汽车之家”既是北京车之家公司企业字号简称,又是网站名称,同时,“汽车之家”及“汽车之家看车?买车?用车”文字也已被注册为商标,北京车之家公司为商标权利人。北京车之家公司发现,北京易车互联信息技术公司在苹果应用软件商店发布移动应用软件“易车”,名称显示为“易车-专业看车买车的汽车之家”,预览文字描述“易车——专业的汽车选车看车买车购车平台,车友必备的汽车服务之家”。该软件下载之后显示版权方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公司。

  北京车之家公司认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公司系移动应用软件“易车”的版权方及运营者,为汽车用户提供汽车报价、车友社区、汽车服务等服务。汽车之家与易车均为纽交所上市企业,主营业务相同,均为面向汽车用户和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 原被告在汽车互联网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而二被告开发及运营的移动应用软件“易车”在名称及文字描述中擅自使用“汽车之家”字样,引人误解并产生混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此案,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企业名称使用有多种,有显著使用,有描述性使用,如果是描述性使用方式,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是擅自独立或突出使用他人名称,可能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一个名称既有商标,同时也是某个通用名称或者俗语,那么一般如果使用的方式是描述性用法,就是说用了这通用名称或俗语的描述性那部分,而且没有突出使用,那么一般不属于侵权。所以本案的结果,不好直接去判断是否属于侵权。也就是说,本身易车的使用方式也是关键因素,目前还不好判断结果。

  汽车之家和易车均为国内头部的汽车专业媒体。财报显示,2020年一季度,汽车之家营收为15.466亿元,同比下降4.1%;在线%;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为5.872亿元,同比下降9.1%;易车营收为17.4亿元,净亏损为12.8亿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9280万元。

猜你喜欢

Copyright © 2023-2030 三明市梅列区才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35126号-9

联系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