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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23浏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宣判的同时依法认定原告公司的“千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南京市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这一事件引起了众多企业界人士的关注。他们除了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感到新鲜外,还想知道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究竟有什么区别?自己企业的商标可不可以也通过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连日来,记者通过对“南京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第一案”的采访,解开这一个个疑问。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如今,鸿国集团美丽华实业(南京)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伟也真真切切感受到了这种意外惊喜。日前,他兴奋地对记者说:“打官司打出个‘驰名商标’,我们连一元钱诉讼费都没花,不仅赢了官司,还‘赚’了个驰名商标。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自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底,全国法院共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其中6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过去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由国家商标局根据申请批量认定,直到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方式才发生了变化。自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底,全国法院共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其中6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红蜻蜓”商标(皮鞋)、“奥康”商标(皮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国美电器”商标等等。此前,江苏省无锡、苏州等地的法院也有过认定。他说,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特殊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它甚至可以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不受侵犯。但目前许多企业对这一法律规定还不够了解,法院认定的数量很少,这也是媒体会把南京中院认定“千百度”为驰名商标的事当作新闻的一个原因。

  除非原告的“千百度”是驰名商标,这场官司才打得起来,才能打得赢,因为商标法规定只有驰名商标才可“跨类扩大保护”。

  作为千百度案的原告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郁祥认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种动态事实,反映商标一段时期的状态,其主要意义在于反击侵权,实现对商标的“超级保护”。无论是商标局,还是法院,仅仅是对这一事实的认定。

  据李律师介绍,“千百度”与“百丽”、“达芙妮”占据着女鞋市场的前三位,在广大白领女性中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1995年公司成立之初,“千百度”商标便开始使用在公司产品上,并先后被评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去年11月,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以“南京千百度商铺”形式销售体育用品的商店,并在其经销的溜冰鞋上打上了“千百度”商标。

  案件接手后,李律师发现,原告公司生产销售的“千百度”是女鞋,而杨某的“千百度商铺”是卖体育用品的,销售的“千百度”又是溜冰鞋。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二者属于不同类别商品,而商标侵权若要成立,双方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除非原告公司的“千百度”是驰名商标,这场官司才打得起来,才能打得赢,因为商标法规定只有驰名商标才可“跨类扩大保护”。于是,公司于今年1月31日将杨某告上南京中院,请求确认“千百度”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驰名商标的双轨认定机制,让企业多了一条选择的路子。法院与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同一个标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驰名商标的双轨认定机制,让企业多了一条选择的路子。同时也有人担心以后众多的企业会纷纷绕开国家商标局,直接通过法院个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主审此案的南京中院民三庭法官姚兵兵介绍,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并且根据具体案情,若不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作出认定,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法院与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同一个标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江苏宁海商标事务所周磊说,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比起法院认定程序略显复杂。但从法律效果看,两者没有什么区别。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老总对主管部门认定驰名商标则表现出了强烈意见。他说,主管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手续繁琐、效率低下、费用较高。他们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都会因为种种原因批准不下来,给企业维权带来诸多不便。

  这位企业负责人还介绍说,不少经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此前都经历过一场坎坷的“申驰(申请驰名商标)未果”之路。“劲”牌商标曾连续三届被评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商标”。2000年1月,劲牌公司的“申驰”材料经湖北省工商局审查通过后报给了国家商标局,之后总局也审查合格。2002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年度最后一批驰名商标。然而,由于酒类商标过多,名额有限,考虑到行业和产业平衡,“劲”牌落选了。2003年7月,劲牌公司决定走司法认定之路。法院在2003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认定“劲”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个是三年多的“申驰马拉松”,一个是五个月的一场诉讼,对于讲究效率的企业来说,该如何选择,其结果不言而喻。据了解,鸿国集团的“千百度”商标也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但不知什么原因没能批准下来。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多方征询意见,也可以由最高法院出台一个新的操作性更强、误差更小的司法解释。

  为了获得驰名商标,企业会不会钻法律的空子,自己“设局”告自己?虽然这一设想没有从相关企业那里得到证实,但是我们还是不难看出企业绕过主管部门向法院求得驰名商标所存在的一些隐忧。

  南京某商标事务所一位负责人不无担忧地说,比起法院认定,主管部门的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它还更多地从全国全行业的角度考虑。而司法认定则各地的法院都可进行裁决,其标准尺度难免有所不同。其次,法院认定可能带来更多的地方保护。企业选择的大多是所在地的法院,所在地法院往往不得不考虑到地方经济的发展。此外,也不排除有些法院为追求轰动效应,降低了认定标准。

  对于业内人士的担忧,姚兵兵介绍说,南京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十分慎重,此前,该院曾有好几起案件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法院经审查都未予认定。该案审理中,法院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如企业提供了产品销售主要发票、近几年广告发布媒体、发布量、广告费等统计及主要合同、发票,企业资产负债表等等都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还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法院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全面审查该商标,最终认定“千百度”商标为国内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声誉,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

  南京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的处长韦邦玉一直关注着“南京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第一案”的进展情况。他告诉记者,他不仅看了相关报道,还设法找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好好地研读了一番。他说,南京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实事求是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这必将大大激发南京企业维护商标权益的积极性,也为其他企业维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和途径。

  为了避免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也有业内人士建议,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裁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前,应尽量和国家商标局等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该品牌在全国的知名度和声誉,多方征询意见,获得尽可能全面的材料。也可以由最高法院出台一个新的操作性更强、误差更小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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