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2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及内容通知202
发布时间: 2024-01-26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浏览: 次
一、登录入口:登录湖南省财政厅官网()“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窗口,自主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于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湖南省财政厅官网()“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窗口,自主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完成专业科目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系统将自动予以登记。参加公需科目网络培训的学员,可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网址进行学习。
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采取网络培训的方式开展培训,避免聚集性线下培训活动,确需开展线下培训的应当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面授培训的,应按要求填写培训备案表,并于培训开始前1周向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1周内,组织面授培训单位将培训情况及《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部门登记,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组织开展公需科目面授培训的单位应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29号)要求提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具体开展形式、登记资料及学分折算规则按照《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登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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