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常识汇总】20条民法典易混淆常识快来记!
发布时间: 2024-10-08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浏览: 次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手段,使违背真实意思;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胁迫手段;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显失公平的。
⭕ 知识点2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3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不包括战争),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 知识点4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知识点5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学校、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知识点6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知识点7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知识点8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知识点9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知识点10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知识点1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知识点12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知识点1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知识点14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知识点15夫妻一方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知识点16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适用于诉讼离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知识点17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点18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点1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知识点20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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